2023年天津城乡居民医保将调整!涉及付款、报销.

2023-03-31 11:13:09来源:巧家装作者:家装派 阅读量:0

疫情防控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023年,天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全部提高: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上调30元,具体为高级每人每年980元,低级每人每年350元。 学生儿童按低级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级缴费报销待遇。

2023年天津城乡居民医保将调整!涉及付款、报销.

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从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居民医疗保险紧急诊疗政策范围内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本市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低级每人每年610元,高级人均每年1100元; 对持天津市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本市居民同样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2023年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要求进行了调整。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022年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1〕86号)执行。 2023年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高级每人每年980元,低级每人每年350元。 子女按低级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级缴费报销待遇。

(三)完善筹资机制。 从2023年起,调整高校学生缴费制度,本市各级各类高校新生按年度申报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本市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不再实行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从生活补助费中代扣的制度; 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由市教委指导高等学校按规定认定,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定额支持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二、加强待遇保障水平提升

(一)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全面实施居民医保开放(应急)诊疗三级医院报销政策,提高高缴费人员一、二级医院应急诊疗报销比例,降低住院和门诊医疗耗材个人增额比例。 从2023年起,居民医保住院(不含门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 继续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从2023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居民医疗保险紧急诊疗政策范围内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参照执行。

(三)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实施全面完善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从2023年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辅助线,救助比例分别为75%、70%; 最低生活保障周边家庭成员住院救助标准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救助比例为65%。 对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体,做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工作,精准实施分层帮扶。

三、坚守民生保障基础

继续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乡村振兴工作衔接。 进一步优化医保、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互通共享方式,实现系统自动处理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按规定扶持特殊贫困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继续做好门诊、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开展申请式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四、

促进制度规范的统一

坚决落实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险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推进三年规范专项行动。 规范本市意外险等制度,做好政策衔接,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 2023年以后,儿童孤独症谱系障碍和脑性瘫痪、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病种按本市现行规定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待遇。 实施积极的生育保险政策,修订完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清理规范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做好三胞胎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保障,调整完善生育医疗费报销政策。

五、加强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落实2021年版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全面完成药品品种自主补充清理任务。 稳步推进谈判药品“多渠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 完善医院制剂管理办法,动态调整院内制剂目录。 完善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稳步推进疾病诊断分级和病种付费方式改革,覆盖住院医疗费用70%以上。 推进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分期付款。 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政策。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继续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加快落实国家组织胰岛素等药品收集结果。 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工作和国家组织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评选结果落地工作。 积极推进京津冀“3 N”医药采购联盟药品和耗材采集。 落实好药品和昂贵医用耗材采集结果,落实好医保直接结算、支付标准协同、余额挪用等配套政策。 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实行医药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制度。

七.加强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诈骗诈骗案件专项行动,聚焦案件侦查,严肃查处诈骗诈骗案件。 坚决查处典型案例,充分采取费用审批、协商处理、行政处罚等综合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高压打击态势。 充分发挥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行刑衔接、执纪衔接等活动,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行,实行联合惩戒。 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和预算编制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监测,做好进度分析工作。 建立常态化基金运行预警机制。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报告,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监测,通过对参保情况、基金收支规模等重要指标项目的深入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全面提高公共管理服务能力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加强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保险实行“规范年”建设,全面落实执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 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后的“跨省总举措”。 稳步推进服务示范窗口建设。 继续进行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的结算和报销。 推进“参保”、“新生儿出生”等共同事业。 深化门诊直接结算,继续扩大门诊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范围,将部分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门诊联网结算范围。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完善统一、高效、方便、安全、智慧的医保信息平台。 深入推进医保标准化工作落地应用,积极探索场景应用,形成联动效应。 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电子证书、电子社保卡激活率和应用场景。 严格执行信息化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推进“津医保”应用,拓展便民服务载体功能。

十、抓好组织落实

本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 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协同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工作。 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从天津政务网转型

来源: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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